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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5338號黃子僑即黃元生之移轉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獲字第17533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子僑即黃元生之移轉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533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子僑即黃元生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主旨:債務人黃子僑即黃元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對第三人臺灣力匯有限公司之每月執行業務所得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台幣23,579元)部分,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按債權比例移轉於各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獲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