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875號王允菲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簡字第18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允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87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允菲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87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楊婷雅
被 告 王允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5,356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9.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3,09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5,35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