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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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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875號王允菲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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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簡字第18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允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87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允菲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87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楊婷雅  
被   告 王允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5,356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9.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3,09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5,35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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