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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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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21877號洪啟豪(即洪金田之繼承人)、洪羿羚(即洪金田之繼承人)之收取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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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宙字第218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啟豪(即洪金田之繼承人)、洪羿羚(即洪金田之繼承人)之收取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187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洪啟豪(即洪金田之繼承人)、洪羿羚(即洪金田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文如附件。
附件: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如說明一所示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債權,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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