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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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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08號杜曼菲(原名:杜瑤莉)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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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讓113年度訴字第15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杜曼菲(原名:杜瑤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50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為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杜曼菲(原
    名:杜瑤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洪仕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杜曼菲(原名:杜瑤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計算期間

利率

1

200,903元

自民國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2.6%

2

111,592元

自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500,000元

自112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4.78%

4

1,000,000元

自112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4.78%

合計

1,812,495元

 

股  別:讓股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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