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082號江宛蓁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3年度訴字第10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宛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08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原告
聲請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江宛蓁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8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砡茵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
訴訟代理人 彭昱凱 指定送達址:同上
被 告 江宛蓁 住新北市
居桃園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3-05-16
- 更新日期:113-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