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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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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082號江宛蓁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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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3年度訴字第10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宛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08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原告
    聲請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江宛蓁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8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砡茵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
訴訟代理人 彭昱凱  指定送達址:同上
被   告 江宛蓁  住新北市
           居桃園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3-05-16
  • 更新日期:113-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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