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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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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000017號陳佳寧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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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貞110年度金字第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佳寧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金字第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佳寧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易融

  • 發布日期:113-05-16
  • 更新日期:113-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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