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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000815號蘇翊榕之傳票(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甲113審易字第81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蘇翊榕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易字第815號蘇翊榕侵占案件,應受送達人蘇翊榕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已定113年7月3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2樓第3法庭行審理程序,請遵期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意禎
- 發布日期:113-05-16
- 更新日期:113-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