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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291號弘永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李佳宸,鍾佩妤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捷113年度司票字第1129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弘永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李佳宸、鍾佩妤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1291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弘永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李佳宸、鍾佩妤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291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弘永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佳宸
相 對 人 鍾佩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佰零玖萬陸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三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書 記 官 陳立俐
- 發布日期:113-05-16
- 更新日期:113-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