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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941號施昌瑾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捷113年度司票字第1194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施昌瑾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1941號聲請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施昌瑾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941號
聲 請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相 對 人 施昌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四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元,其中之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書 記 官 陳立俐
- 發布日期:113-05-16
- 更新日期:113-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