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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4248號高春富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子字第2042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春富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4248號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高春富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本院112年12月12日北院忠112司執子字第204248號執行命令及113年1月8日北院英112司執子字第204248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 發布日期:113-05-16
- 更新日期:113-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