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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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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000802號林瑪莉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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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勇113年度補字第8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瑪莉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補字第80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瑪莉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2段225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硯評  住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622號
被   告 宏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路310之1號

法定代理人 楊晉彰  住同上
           居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340-2號4樓
      林瑪莉  住基隆市中正區中船路5巷19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萬387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萬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3-05-16
  • 更新日期:113-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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