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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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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8287號呂丞恩(即呂昱慶(原名:呂建儒)之繼承人)、債務人呂丞恩(即呂昱慶(原名:呂建儒)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江宜芳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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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智字第1982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呂丞恩(即呂昱慶(原名:呂建儒)之繼承人)、債務人呂丞恩(即呂昱慶(原名:呂建儒)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江宜芳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828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呂昱慶即呂建儒(歿)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本院113年3月14日北院英112司執智字第198287號執行命令說明二,債權人得向第三人收取新臺幣67,022元之部分,應更改為「債權人得向第三人收取債權金額範圍內之債權」,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智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16
  • 更新日期:113-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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