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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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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742號陳俊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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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愛113年度訴字第17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俊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74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俊良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74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徐雅慧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3-05-16
  • 更新日期:113-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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