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5373號洪陸榆之扣押命令、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執行處函、解約執行命令各1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木字第353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陸榆之扣押命令、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執行處函、解約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5373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洪陸榆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節錄):
㈠扣押命令函(主旨):禁止債務人洪陸榆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①○○股份有限公司、②○○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㈡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人壽、○○(如附件所示)之保險債權,本院擬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兩造應依說明二所示之事項辦理,否則本院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後,將保險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請查照。
㈢執行處函(主旨):本院113年2月26日北院英113司執木字第35373號扣押保險命令說明二之債權部分原列在新臺幣(下同)50,000元;程序費用500元及本件執行費408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應更正為「如債權人113年4月29日追加狀所列金額,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及本件執行費用8,319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請查照。
㈣解約執行命令(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人壽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