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533號豐隆宅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莊濬緯(原名莊大緯)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簡字第25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豐隆宅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
理人莊濬緯(原名莊大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53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豐隆宅股份有限公司、莊濬緯(
原名莊大緯)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
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53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彥孝
被 告 豐隆宅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濬緯(原名莊大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
合 計 3,970元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