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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959號曾俊銘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德113聲字第95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曾俊銘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959號曾俊銘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
,應受送達人曾俊銘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聲字第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俊銘
具 保 人 陳雅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雅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股 別:德股
書記官:胡國治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