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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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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608號王影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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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簡字第36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影玲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60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影玲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6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王影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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