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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1615號李香韋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16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香韋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615號原告吳美枝與被告李香韋間清償會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615號
原 告 吳美枝
被 告 李香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