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聲字第000091號胡柏琴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簡聲字第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柏琴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聲字第91號原告侯賀平與被告胡柏
琴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侯賀平
相 對 人 胡柏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參佰元,及自本裁
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 由聲請人預繳,相對人負擔。 合 計 4,300元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