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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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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聲字第000091號胡柏琴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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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簡聲字第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柏琴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聲字第91號原告侯賀平與被告胡柏
          琴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侯賀平  
相  對  人  胡柏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參佰元,及自本裁
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 由聲請人預繳,相對人負擔。 合        計 4,300元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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