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金簡字第5號黃克誠、陳政宇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金簡字第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克誠、陳政宇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金簡字第5號原告許銘峻與被告黃克誠
、陳政宇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金簡字第5號
原 告 許銘峻
被 告 黃克誠
陳政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本院109
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而來(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24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