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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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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3363號王美姿(即王美枝)之執行處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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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辛字第2133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美姿(即王美枝)之執行處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336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美姿(即王美枝)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辛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處函
主旨:本院113年4月26日北院英112司執辛213363字第1134054406號執行命令說明二、㈡所載保單號碼應更正為「‧‧‧」,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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