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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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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058號李一民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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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和113年度訴字第10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一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05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一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韶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5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李一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伍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伍佰參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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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地院113年度訴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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