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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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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55號許方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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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人113年度訴字第25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方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5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方豪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挺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  
被   告 許方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壹仟參佰柒拾貳元($851,372)
,及其中柒拾玖萬零陸佰玖拾伍元($790,695)自民國112年1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點)7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3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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