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55號許方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人113年度訴字第25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方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5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方豪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挺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
被 告 許方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壹仟參佰柒拾貳元($851,372)
,及其中柒拾玖萬零陸佰玖拾伍元($790,695)自民國112年1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點)7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3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