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778號被告李宗哲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賢112年度訴字第57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宗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77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宗哲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778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侯向遠
被   告 李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柒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