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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字第000038號林煜澔(原名:林緯華)、廖家捷之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12年度消字第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煜澔(原名:林緯華)、廖家捷之民事陳報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消字第38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