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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4984號台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明東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祥字第498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台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明東之執行命令1件。(債務人對第三人OO如說明二OO債權,在新臺幣37,860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498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台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祥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祥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