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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字第000099號鄭宇博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星112年度保險字第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宇博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保險字第99號請求更正要保人事件,本院
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宇博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保險字第99號
原 告 林麗月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郭瀞憶律師
被 告 鄭宇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正要保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 發布日期:113-05-14
- 更新日期:113-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