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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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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字第000099號鄭宇博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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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星112年度保險字第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宇博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保險字第99號請求更正要保人事件,本院
      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宇博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保險字第99號
原   告 林麗月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郭瀞憶律師
被   告 鄭宇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正要保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 發布日期:113-05-14
  • 更新日期:113-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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