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68號LOH CHIN WEN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水113年度訴字第5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LOH CHIN WEN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6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LOH CHIN W
EN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薛鈞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LOH CHIN WE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肆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
一一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3-05-14
- 更新日期:113-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