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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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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68號LOH CHIN WEN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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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水113年度訴字第5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LOH CHIN WEN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6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LOH CHIN W
      EN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薛鈞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LOH CHIN WE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肆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
一一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3-05-14
  • 更新日期:113-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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