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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95號吳篡瑩之起訴狀繕本1件、民事補充起訴書狀繕本1件、民事補正狀繕本2件及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2年度訴字第54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篡瑩之起訴狀繕本1件、民事補充起訴書
狀繕本1件、民事補正狀繕本2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495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件、民事補充起訴書狀繕本1件、民
事補正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下午2時31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5-14
- 更新日期:113-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