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090號胡語喆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光112訴字第109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具保人胡語喆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
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090號葉岱霖等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胡語喆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
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陳韶穎
股 別:光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0號
被 告 陳立航
選任辯護人 張凱婷律師
具 保 人 胡語喆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39670號、112年度偵字第7341、18668、19366、
19421、19424、20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語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魏小嵐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 發布日期:113-05-14
- 更新日期:113-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