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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090號胡語喆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光112訴字第109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胡語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090號葉岱霖等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胡語喆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
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傳票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上午09時50分
於本院第16法庭行準備程序,被告應遵期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陳韶穎
股 別:光股
- 發布日期:113-05-14
- 更新日期:113-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