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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000109號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書明之書狀繕本、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星112年度勞小字第1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書
明之起訴狀繕本、本院民事庭通知書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小字第109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112年12月13日訴狀繕本、113年4月4日本院民
事庭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台北簡易第五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祐均
- 發布日期:113-05-14
- 更新日期:113-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