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423號陳靖文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小字第4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靖文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423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陳靖文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2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鄭文楷
呂嘉寧
被 告 陳靖文
送達代收人 黃俐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並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肆拾陸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520×0.369×(11/12)=1,86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520-1,867=3,653
- 發布日期:113-05-14
- 更新日期:113-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