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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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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895號王仁傑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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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簡字第38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仁傑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895號原告王仁傑與被告黃欣
          欣(台北地院水股司法事務官)間損害賠償事件,應
          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895號
原   告 王仁傑  
被   告 黃欣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5-14
  • 更新日期:113-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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