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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289號相對人開飯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家銓、謝蕙如、許秀葉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宣3113年度司聲字第28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開飯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家銓、謝蕙如、許秀葉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289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開飯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家銓、謝蕙如、許秀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彥孝
相 對 人 開飯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家銓
相 對 人 謝蕙如
許秀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三四零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零一年度甲類第七期中央登錄公債新臺幣陸佰參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宣3股
- 發布日期:113-05-14
- 更新日期:113-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