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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64號徐翔妮即徐碧連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道113年度訴字第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翔妮即徐碧連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6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徐翔妮即徐碧連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月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倩如
訴訟代理人 李境軒
被 告 徐翔妮即徐碧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略)
- 發布日期:113-05-14
- 更新日期:113-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