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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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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373號張劉梅君之起訴狀繕本、112年12月28日民事更正狀繕本、113年3月5日民事追加被告狀繕本、113年3月5日民事承受訴訟聲明狀繕本、113年3月6日民事準備書一狀繕本、補正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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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賢112年度訴字第537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劉梅君之起訴狀繕本、112年12月28日民事更正狀繕本、113年3月5日民事追加被告狀繕本、113年3月5日民事承受訴訟聲明狀繕本、113年3月6日民事準備書一狀繕本、補正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37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2年12月28日民事更正狀繕本、113年3月5日民事追加被告狀繕本、113年3月5日民事承受訴訟聲明狀繕本、113年3月6日民事準備書一狀繕本、補正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3-05-14
  • 更新日期:113-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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