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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653號張杰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小字第165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杰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653號原告張杰與被告黃欣欣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653號
原 告 張杰
被 告 黃欣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5-14
- 更新日期:113-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