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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827號黃榮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智113年度訴字第827號
主旨:公示送達黃榮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2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改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下午4時40
分,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原訂113年6月13日庭期
取消。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 發布日期:113-05-14
- 更新日期:113-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