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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32號宋慧喬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1年度訴字第5332號
主旨:公示送達反訴被告宋慧喬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332號塗銷所有權信託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反訴被告宋慧喬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 股
- 發布日期:113-05-14
- 更新日期:113-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