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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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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3613號楊彩珠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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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丁字第136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彩珠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61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楊彩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OOO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119,183元範圍內,向第三人OOOO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請第三人切勿解款至本院)。 
★★如說明二之保險契約得部分終止(如減少保額),請第三人於上開債權金額範圍內辦理部分終止保險契約。
★★剩餘之解約金部分請第三人逕行發還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14
  • 更新日期:113-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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