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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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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秩字第000105號鄭景明之裁定1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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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秩雙113年度北秩字第10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移送人鄭景明裁定1 件,並張貼於
      本院公告欄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3年度北秩字第105號被移送人鄭景明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受送達人鄭景明住居所及所在地
        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鄭景明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
        路一段126 巷1 號) 。
    三、裁判決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10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鄭景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3年4月10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3300910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景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壹包,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3-05-14
  • 更新日期:113-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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