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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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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506號被告盧侑緯即盧錦鋐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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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仁113年度訴字第15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盧侑緯即盧錦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50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盧侑緯即盧錦鋐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盧侑緯(原名為盧錦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1
信用卡
13萬6,308
12萬9,910
自113年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2
小額信貸
44萬1,366
44萬1,366
自112年7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17%
合計
 
57萬7,674
 
 
 
 
  

 

  • 發布日期:113-05-14
  • 更新日期:113-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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