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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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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735號林楚偉(原名王楚偉)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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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小字第173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楚偉(原名王楚偉)之訴狀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小字第173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楚偉(原名王楚偉)間返還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下午2時52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3-05-14
  • 更新日期:113-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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