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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129號廖峻漢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文113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峻漢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12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峻漢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霈恩
股別:文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 告 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函
被 告 廖峻漢
陳佳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佳函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賴禹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廖峻漢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佳函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賴禹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廖峻漢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