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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5111號陳淑敏之執行命令3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壬字第1651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淑敏之執行命令3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5111號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淑敏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
㈠終止如附件之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在新臺幣1,899,565元、8,108,009元及其利息(詳如前發扣押命令)範圍內,向第三人收取解約金(如單筆保單之實際解約金不足新台幣壹萬元,請第三人暫緩解約並向本院陳報)。
㈡終止如附件之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在新臺幣1,899,565元、8,108,009元及其利息(詳如前發扣押命令)範圍內,向第三人收取解約金(如單筆保單之實際解約金不足新台幣壹萬元,請第三人暫緩解約並向本院陳報),另債務人所得領取之每期保險年金、紅利等繼續性債權,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於前開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
㈢本院112年10月24日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65111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