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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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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510號陳志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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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3年度訴字第15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志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51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志強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陳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55,1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台幣32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55,1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利息
1
信用卡(卡號****************、****************'、****************)
53,033元
其中48,321元自11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2
信用貸款
 
356,785元
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3
信用貸款
 
329,651元
112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4
信用貸款
 
215,672元
112年8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總計
955,141元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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