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510號陳志強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3年度訴字第15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志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51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志強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陳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55,1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台幣32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55,1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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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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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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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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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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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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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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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48,321元自11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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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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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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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7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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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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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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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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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6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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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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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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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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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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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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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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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1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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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