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107號江良中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樂112年度訴字第51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良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10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江良中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107號
原 告 劉明宗
被 告 趙守忠
趙謝美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婕
被 告 文靜
翟雙麗
郭中能
傅美娥
陳琬琪
江良中
游哲宇(原名:游凱文)
丁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趙守忠、趙謝美慧、文靜、翟雙麗、游哲宇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肆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趙守忠、趙謝美慧、文靜、翟雙麗、江良中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趙守忠、趙謝美慧、文靜、翟雙麗、游哲宇連帶
負擔百分之二十七,由被告趙守忠、趙謝美慧、文靜、翟雙麗、
江良中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