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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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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758號威翔布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顏麟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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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3年度北簡字第275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威翔布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
          理人顏麟驍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75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威翔布業有限公司、顏麟驍間返還借
          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
          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75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知琴  
被   告 威翔布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顏麟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
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給付原告自
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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