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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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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341號蕭志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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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柏113年度訴字第13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志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34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蕭志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昱侖
股          別   柏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4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蘇芷萱   
被   告 蕭志明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6,363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3-05-13
  • 更新日期:113-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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